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3民初402号
原告: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泽县倪家营镇马郡滩。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66421904D。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军粮供应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6980B。
原告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4元,全额退还原告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