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与杨某、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财保11号
申请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
被申请人:程某,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
申请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位于甘州区马神庙街168-170号造纸厂家属楼5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程某名下的×××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位于甘州区马神庙街168-170号造纸厂家属楼5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期限为2022年1月14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程某名下的×××号汽车一辆,期
限为2021年1月14日。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