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4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州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6980B。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付的社保费用2956.1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借用原告的相关证书资质为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直至2020年3月10日原告被解聘。后因工资问题原告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作出(2021)甘0702民初2758号判决书,但因原告提出的由被告为其缴纳上班期间4月至7月的社保费用276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而被驳回。事后经原告多次和被告联系要求被告为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一直无果,直至2021年12月8日,因被告拖欠原告社保费用致使原告之后产生的社保费用一直无法正常缴纳,出于无奈原告只能自己代被告补缴。现原告代被告补缴社保费用2956.17元,补缴后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直接向本院起诉,违反了“先裁后审”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仲裁后再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鹏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