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
被执行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698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经本院审查,***与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22年7月12日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人仲裁字(2022)第6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被申请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付的社保费用2956.17元,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收到**劳人仲裁字(2022)第66号裁决书,于2022年8月24日对该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以(2022)甘0702民初7651号案件受理。
本院认为: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掖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