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中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通化县中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中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义,经理。

被执行人:**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卜东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通化县中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吉05执监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0)吉0521执恢97号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本院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给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21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