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执监4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中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李志义,经理。
被执行人:**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卜东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中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通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县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吉0521执恢97号。为了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1执恢97号执行案件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通化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希连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