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富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0568号
原告: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28号楼老百姓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富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
原告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富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京尚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一凡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郝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