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明,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div>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div>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昆山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金沙江北路**iv>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昆山市供电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