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6616号
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园舫山西二路8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888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强路20号民康.葛大店花园1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38973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547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547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冻结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金5515477.8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账号:41×××0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