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81民初5468号
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西二路8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888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候岭乡永宿路南、永青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48766352。
法定代表人:**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ABB公司)与被告河南**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AB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AB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自迟延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即2017年6月17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6月17日该损失为人民币950元(10000元×4.75%×2=950元,其中4.75%为现行有效的一至五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5日,被告就“永煤公司**煤化工10千伏变电工程封闭式组合电器”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原告就被告的招标进行了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交付投标保证金1万元。该次招标于2017年6月12日开标,原告未中标。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予以退还”。据此被告应当在2017年6月17日(原告将开标后5日视为被告应退款的合理期限)之前退还投标保证金。但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始终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河南**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属实,收取原告10000元投标保证金属实,但是双方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明确约定投标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被告就“永煤公司**煤化工10千伏变电工程封闭式组合电器”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反映:投标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开标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投保保证金10000元等内容。2017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后该招标项目未进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河南**公司的招标文件第13页第1.4条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据此对原告厦门ABB公司要求被告河南**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