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10046号之二
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降巴,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1197617.3元。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银行账户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银行账户在1197617.3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银行账户在1197617.3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