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10046号
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降巴,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9元,由原告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