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02财保68号
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888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5861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企沙支行银行账号45×××20、中国建设银行黄冈市分行团风分理处银行账号42×××69的银行存款共计440,03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企沙支行银行账号45×××20、中国建设银行黄冈市分行团风分理处银行账号42×××69的银行存款共计440,036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账号为35×××67的银行存款440,036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