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046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9429576。
法定代表人:柳红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天安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535943。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汤程,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汤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汤程在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361341.03元,并提供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汤程在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361341.0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利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