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9429576。
法定代表人:柳红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B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535943。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程,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关于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汤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汤程于2021年4月10曰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86万元、利息20万元,合计人民币206万元;案件受理费25691元,减半收取128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5.5元,由被执行人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汤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14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