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400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942957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柳红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仁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39778800,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复旦软件园2号楼10F。
法定代表人:解文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归还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借款7023230.14元,支付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593863.27元、违约金39964.17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7323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计算的违约金;于2020年11月22日前履行完毕。二、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律师费134000元,于2020年11月22日前履行完毕。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叶均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账户(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二、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779万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