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1092号
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忠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黄义忠。
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煜婷
书记员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