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326号
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仙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忠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四华
人民陪审员  王正考
人民陪审员  杨大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煜婷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