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

双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F6号G栋301。
法定代表人:凌永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永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忠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庆龄,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湖北荆力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天诚分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致上诉人双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函》载明:“2017年8月2日,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家为‘双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10KV‘CCFF’环网柜(充气柜)在我公司承包的‘尚风尚水’10KV配电工程的高压开闭所内现场起火烧毁,同时造成其他损失,包烧毁10KV高压电缆4根(YJV22-3×120、YJV22-3×50)、配电室墙面熏黑以及绝缘胶垫等。……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向湖北荆力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天诚分公司承诺及时拆除原烧毁设备,重新更换设备,并经试验合格后恢复供电,所产生的费用由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8月7日,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的CCFF充气柜及材料,抢修完毕、试验合格后恢复送电。由于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已由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该《工作联系函》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承担了新的CCFF充气柜及材料费用,拆除、安装及试验费用,以上费用均为实际产生的费用,具体金额的计算应以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依据进行认定,而《10KV“CCFF”环网柜火灾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报告》是以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损失清单及损失照片为依据作出的,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除CCFF充气柜外的鉴定价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殷 芳
审判员 杨叶玲
审判员 葛筱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