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忠利。
被执行人: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4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陈红波
审判员 罗晓岗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万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