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塔前南路商住楼C段2单元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44353255。
法定代表人:温永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水县水田乡岭头村老屋村小组,住所地:吉水县水田乡岭头村老屋村。
负责人:尹小兵,小组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水县水田乡岭头村老屋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2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及部分地方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中心(包括沪市A股市场、深市A股市场等)、网上在线支付平台(包括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吉水县移民办尚有安置款项因村组纠纷未能分配,本院已经向水田乡农村经营管理站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代为扣留该笔款项。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641741.76元,诉讼费10217元,截至2020年8月28日已执行到位为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0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程猷
审判员 熊 毅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