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5民初1498号
原告:莆田市圆点铁艺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营边居委会秀港东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延宁片区C4幢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市圆点铁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圆点铁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圆点铁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圆点铁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莆田市圆点铁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