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3民初4071号
原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金象街658号世纪名苑1号楼1梯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0973269Y。
法定代表人:曾鑫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荔城,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又名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村民委员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3512512536E。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东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荔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东村委会支付工程款871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27.7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421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21084.7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大东村委会支付工程款915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7.6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4034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20171.4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大东村委会支付代垫工程交易费1000元及结算审核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大东村委会承担。庭审期间,中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0日,大东村委会与中泰公司分别就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幸福家园’蒜溪滨水景观工程-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以下简称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幸福家园’蒜溪滨水景观工程-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以下简称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预算价为478423元,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预算价为445581元,承包方式均为采取包工包料,按实结算;工程进度款均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还清,保修期限为壹年。2015年3月18日,工程正式开工。2015年4月15日,工程竣工。同日,大东村委会就上述二工程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施工质量经评定为:“按图纸、规范、合同要求施工,质量评定为合格。”2020年8月11日,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书》,核定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造价为421695元,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造价为403429元。后大东村委会仅支付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的工程款334513元,余款87182元未支付;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的工程款仅支付311907元,余款91522元未支付。
大东村委会未作答辩。
中泰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意见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0日,大东村委会与中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对工程款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工程质量经评定合格并造价审核后,大东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本院审查认为,大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的权利,中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0日,大东村委会(甲方)与中泰公司(乙方)就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约定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预算价为478423元,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预算价为445581元,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按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在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保修返工;工程进度款均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还清,保修期限为壹年。2015年3月18日,工程开工。2015年4月15日,工程竣工。同日,大东村委会就上述二工程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施工质量经评定为:“按图纸、规范、合同要求施工,质量评定为合格。”2020年8月11日,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核定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造价为421695元,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造价为403429元。后大东村委会向中泰公司支付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的工程款334513元,余款87182元未支付;支付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的工程款311907元,余款91522元未支付。
2021年11月1日,中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闽0303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大东村委会名下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账户9040××××0271的存款,金额以1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中泰公司与大东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工程进度款均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还清,保修期限为壹年。故大东村委会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支付工程价款85%,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之日即2020年8月11日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自工程保修期满即2016年4月16日支付工程价款5%。现中泰公司诉请大东村委会支付大东村段停车场等工程款87182元、大东村段广场公厕工程款91522元,并支付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大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871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27.7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421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21084.7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915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7.6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4034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20171.4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给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493元,减半收取2246.5元,由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民委员会负担2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雨琴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