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369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福,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金象街658号世纪名苑1号楼1梯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0973269Y。
法定代表人:曾鑫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荔城,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0523303947。
法定代表人:蔡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吴碧霞,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美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志英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