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695号
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童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427493X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微,该公司文员。
被告:戴开能,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开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开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与戴开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开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为165元,由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