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553号
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童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微,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与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为907元,由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