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2125号
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童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42749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微,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