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03民初2709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黎,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宜城市泾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被告:***,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融资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力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相关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由审判员熊学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10月18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368.81元、设备留购价2000元及违约金36176元,合计267544.81元;2、确认中联牌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2台(编3014SC01302120、3014SC01302275)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应付款项前);3、判令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原告为促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4、判令被告**、***对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签订了CNTJ-RZ/QZ2013AH0000083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出租中联牌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2台(编号:3014SC01302120、3014SC01302275),合同下共2个支付表,租期48期,租期于2017年8月15日全部到期。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向原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及2000元留购价后,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应付款项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安徽东力公司交付了租赁设备,但被告并未按照《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止2018年10月18日,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拖欠原告已到期未还租金229368.81元、设备留购价2000元。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要求承租人承担全部租金本金8%的违约金,计36176元,并向承租人追索出租人为促使承租人履行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因此,原告依照上述约定,要求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0月18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368.81元、设备留购价2000元及违约金36176元,合计267544.81元。被告**、被告***与原告以编号CNTJ-RZ/QZ2013AH00000837号《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为主合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被告***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因此被告**、被告***应当对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未答辩,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
原告中联融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产品买卖合同、租赁物件签收单、首期款明细表、租赁支付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欠款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中联融资公司的当庭陈述,结合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签订了CNTJ-RZ/QZ2013AH00000837号《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及其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出租中联牌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2台(编号:3014SC01302120、3014SC01302275),合同下共2个支付表,租期48期,租期于2017年8月15日全部到期。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向原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及2000元留购价后,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截止2018年10月18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368.81元、设备留购价2000元及违约金36176元,合计267544.81元。
被告**、***依照CNTJ-RZ/QZ2013AH0000083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与原告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被保证的种类及数额为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520170.46元及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476000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首期款项(包括首期租金、保险费、保证金等费用)、租金、罚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付费用。2、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侵害或损失。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中联融资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的支付租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安徽东力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有效。基于双方的以上约定,在被告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可以向被告收取产生的租金、违约金。现因合同已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徽东力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0月18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368.81元、设备留购价2000元及违约金36176元,合计267544.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依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原告在被告**、***的保证期限内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对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徽东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18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368.81元、设备留购价2000元及违约金36176元,合计267544.81元;
二、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前,中联牌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2台(编3014SC01302120、3014SC01302275)所有权归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与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保全费1895元,合计4552元,由被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学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泽颖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