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208号
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童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427493X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微,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X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27816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为15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