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执恢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童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427493XL。
法定代表人:郑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东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3民初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梅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高消费限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但查无可供执行存款;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梅名下登记的号牌为皖PM××××宝马牌汽车,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该车设有抵押,现未查到该车线索;依法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梅共同所有的绿城名苑B幢26号商业用房(权证号:泾房预字第0××7号),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该房产已设有抵押;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玉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3民初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 莹
审判员 汪小传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鑫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