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02民初1335号
原告: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11幢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9340139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滨海工业区古槐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00009EQ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14904015270。
法定代表人:方清亮,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信联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联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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