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之路**(东湖御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9340139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因涉案标的房产目前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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