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乾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乾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永登鼎华道路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1民初1064号
原告:盘锦乾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登鼎华道路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崖头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永登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盘锦乾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登鼎华道路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原告盘锦乾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乾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5元,保全费10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