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881号
原告***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
被告沈阳同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堑智。
本院在审理***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同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闻萍
书记员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