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1民初8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福建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2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913828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9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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