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498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唐皓添,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2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9138285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淑琴,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皓添、福建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0元,减半收取计9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