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民初9718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溪畔阳光商住楼B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979236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