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3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福建华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公告费,由***负担。
审判长李孝逸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