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763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阳,福建日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华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起步镇硋窑1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07742455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