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县圣凯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2972号
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圣凯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武
法官助理 公安 书 记 员 葛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