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英诺威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81民初1659号
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英诺威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先香
法官助理刘晓玉 书记员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