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88号
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座403C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训,董事长。
被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楚秀芳,经理。
被告:济南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桃花山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7元,由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