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706号
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玉。
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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