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622民初3493号
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于世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纬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190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商品交易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喷淋塔及配件,价款共计336980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3269800元货物。2017年1月13日,双方签订编号为《商品交易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玻璃钢冷却塔和玻璃钢储罐各一台,价款共计340000元。2017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商品交易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玻璃钢弯头、法兰盖、法兰、管道、同心异径管、偏心异径管、三通、直管、变径、蝶阀、玻璃钢储灌等产品,价款共计3440000元。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支付部分价款。截至2020年12月9日,经核对账目,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69040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419040元。
给付方式: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619040元;
一、若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之日起就剩余欠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以一并向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彦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