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440号
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3-428。
法定代表人:周兆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于世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34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