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60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12日,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反诉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9元,减半收取计5,219.50元,由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反诉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