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19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991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城西三组景湖湾北楼27栋604室。
本院在执行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