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19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991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城西三组景湖湾北楼27栋604室。 本院在执行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