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229号
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五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以二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