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上诉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